鄂政发〔2022〕17号
(摘要)
三、政策举措
(二)加快投资项目审批。对列入“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发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程序,随到随评,限时办结,不作为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前置要件。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扩大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领域,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公共租赁住房等投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审核通过的项目,可合理容缺办理前期手续,放宽发行条件。用好专项债券25%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先支持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领域项目。
(四)加大投资项目融资支持。
(五)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六)优化投资项目用能服务。
(七)加快推动节能降碳。
(八)简化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免予环评管理。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管理,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的,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环评文件一并论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审批。对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项目,根据规定分别采取降低评价级别、精简评价内容、免予环评等简化措施。
(九)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
(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十一)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武汉、襄阳、宜昌、十堰、鄂州、荆州等城市开展试点,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对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提供金融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执行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