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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重大项目建设扩大有效投资的若干意见

2022-08-08 08:52:15   来源:本站

鄂政发〔2022〕17号

(摘要)

三、政策举措

(二)加快投资项目审批。对列入“十四五”规划和专项规划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对建设内容单一、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技术方案简单的政府投资项目,可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对政府投资的公路、水利项目,发改部门合并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委托交通运输、水利部门合并审批初步设计和施工图。优化政府投资项目财政投资评审程序,随到随评,限时办结,不作为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前置要件

(三)加快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发行。扩大专项债券资金支持领域,在原有基础上新增新型基础设施、新能源、公共租赁住房等投向。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已审核通过的项目,可合理容缺办理前期手续,放宽发行条件。用好专项债券25%可用于项目资本金政策,优先支持铁路、收费公路、干线机场、内河航电枢纽和港口、城市停车场、天然气管网和储气设施、城乡电网、水利、城镇污水垃圾处理、供水等领域项目。

(四)加大投资项目融资支持。

(五)加强重大项目用地保障。

(六)优化投资项目用能服务。

(七)加快推动节能降碳。

(八)简化投资项目环评管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未作规定的项目,免予环评管理。实行环评并联申报审批管理,对项目涉及占用各类法定保护区、湖泊、岸线等的,主管部门的意见可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明确相关要求,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除外。对涉及《全国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区划》划定的保护区、保留区的项目,其自然生态保护影响纳入环评文件一并论证,不作为环评审批前置条件对项目配套工程中含有输变电项目的,其环评纳入主体工程一并论证,不单独审批对在规划期内已完成园区规划环评并落实环保要求的开发区、工业园区内的项目,根据规定分别采取降低评价级别、精简评价内容、免予环评等简化措施

(九)加强主要污染物总量指标保障。

(十)加大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力度。

(十一)积极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在武汉、襄阳、宜昌、十堰、鄂州、荆州等城市开展试点,鼓励利用集体建设用地和企事业单位自有闲置土地建设租赁住房。加大保障性租赁住房信贷支持力度,对开发建设、购买、装修改造、运营管理、交易结算等提供金融服务,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贷款不纳入房地产贷款集中度管理。利用非居住存量房屋建设保障性租赁住房,取得保障性租赁住房项目认定书后,比照执行住房租赁增值税、房产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2022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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